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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大学新媒体研究院科研机构管理办法
2018-01-12

北京大学新媒体研究院科研机构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促进新媒体研究院科学研究机构(虚体研究机构)的规范化建设,充分发挥研究机构在学术研究、社会服务中的作用,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则试用于新媒体研究院下属科学研究机构。

第三条  研究院所有科研机构均需严格遵守《北京大学人文社会科学研究机构管理办法》

第四条  研究机构的基本职责是:立足学科前沿,针对重大学术问题和现实问题,组织跨学科学术团队,开展科研活动,推动学术交流与合作。

第五条  研究院科研机构由主管领导负责具体管理,科研机构工作的申报、考核及评估工作由院学术委员会负责,研究院科研秘书协助主管领导协调科研机构工作。  

第二章 申报与审批

第六条  申报设立研究机构,应当符合学校总体办学要求,具有明确的学术方向和突出的研究重点;符合研究院总体学科研究内容,在学术方向上应与研究院现有学科和研究机构形成互补,避免重复。

第七条  申报设立科研机构,在人员、经费、硬件设施、机构内部规章制度等方面,应符合学校规定的基本条件。

第八条  申报程序:

(一) 申报研究机构的主要负责人向本院主管部门提交申报材料;

(二) 经本院学术委员会讨论通过后,向社会科学部递交相关材料。  

第三章 运行与管理

第九条  研究机构应根据章程和日常管理办法规范运行,开展学术研究、学术交流和社会服务活动;研究机构领导班子应根据章程按期换届;研究机构应有维持机构正常运转的科研经费。

第十条  研究机构开展的学术交流活动,应事先向研究院科研主管报备,以便研究院统筹协调相关的学术活动,并在信息推广传播等方面给予必要支持和协助。

第十一条  研究机构领导班子换届、研究人员聘请、内设机构调整等重大事项,应以书面材料报研究院主管领导审批。

第四章 检查、评估与责任

第十二条  研究机构实行年检制度,研究机构年度总结材料应于每一年度初期及时向研究院科研秘书提交年度总结材料。

第十三条  研究院定期组织专家委员会对研究机构进行评估,对评估不合格者依照程序进行整顿甚至撤销。

第十四条  院级研究机构如违反研究院及学校有关规定,出现重大工作失误,由研究院学术委员会提出整顿意见甚至撤销。校级科研机构如出现重大失误,由研究院提请学校根据规定作出相应处理。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五条  本办法经研究院科研机构工作会议讨论通过。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研究院学术委员会负责解释。